关于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暂行)

沪循协[2019]0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19〕271号)关于评价收费的要求,凡“列入推荐名单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以及开展评价的工作流程”。目前已通过评审的6家机构,可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服务工作,并与被评价企业自行商定评估费用。

为维护企业与机构双方利益,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经研究,提出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服务费用指导意见如下:

被评价的企业,按照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劳务)销售收入的规模、评价工作的难易程度,一般收费范围为1万元至5万元。对于销售规模较大、评价内容较复杂或评价产品两个及以上的,评价机构可与企业另行商定费用标准。评价机构与企业签订评价服务合同后,评价机构需向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报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可视实施情况再作研究调整。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创建时间:2019-11-12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