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函〔2015〕5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原则
  (一)依法原则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收征管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办理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事宜。

  (二)公开、公正原则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高效、便利原则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的优惠事项、办理程序、备案资料、工作要求等内容操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要求
  (一)企业采取现场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受理意见;采取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并印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告知书》供备案企业取阅(见附件1)。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以后,每年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组织专家团队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展风险排查。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风险应对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反馈所得税管理部门,风险核查指引由市局适时制定。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统筹部署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入动态管理,在每季度预缴申报和每年度申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动态监控和数据分析,切实落实优惠政策。

  各分局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名单上报市局(所得税处)。今后如遇人员调整,应在调整变化后的30日内上报名单。

  (二)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发〔2015〕69)有关组建减免税管理专业团队的要求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特点,为提高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各分局应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建立优惠事项管理专家团队,市局在此基础上成立市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专家团队。专家团队由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涉及优惠事项技术领域的,可聘用外部技术专家。

  各分局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组建的专家团队的名单上报市局(所得税处)。今后新组建专家团队或调整现有团队人员的,应在新组建或调整变化后的30日内上报名单。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分析和总结工作,并于8月底前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书面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分析;
  2. 应享受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分析;
  3. 第三方涉税信息比对情况;
  4. 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5. 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6. 全面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7. 其他。

  (四)各分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列入风险点的风险核查计划;并于次年7月底前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风险核查计划完成情况书面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风险核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风险核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优惠政策风险核查结果分析;
  2. 落实风险核查的主要措施;
  3.  风险核查发现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4. 下一步风险核查的措施设想;
  5. 其他。

 

  四、办法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工作。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告知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告知书》

一、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确定本企业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办法;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三、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 日内向有关资格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企业应建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台账,并在本市登记注册地保存规定的优惠事项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台账及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五、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印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创建时间:2015-12-23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