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9〕271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工业固废排放核算,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要求,本市将落实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价管理
 

根据《办法》要求,拟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对申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经公示后发布推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建立名单动态调整机制。

 

 二、评价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领域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和其它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及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评价有关内容参见《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指南》(附件1)。
 

三、评价流程
 

(一)列入推荐名单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以及开展评价的工作流程。
 

(二)企业按照自愿原则,自主委托推荐名单中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评价结束后,向企业及时出具评价报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布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后有效。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
 

(四)企业按期报送《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统计表》(见附件2)。

 

四、监督检查

 

(一)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配合做好本区企业的年度、季度报表收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与市税务局定期交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相关信息,协同开展后续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落实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开展监管事宜时,可参考评价报告。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每年不定期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享受产业扶持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覆盖面50%左右)。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及专项扶持资金的,提请有关部门停止各项优惠政策并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申请备案、能力考评和运行管理,以及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季度、年度统计分析、评估等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

附件1:上海市资源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指南

附件2: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统计表

 

 

创建时间:2019-01-23 15:00